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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邑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
时间:2022-06-0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男子涉嫌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犯罪,案发后认罪认罚,将涉案欧亚鵟放飞大自然——

武邑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

河北法制报讯 (张明星)5月30日,武邑县检察院对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作出不起诉处理,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冉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。

2021年11月,闲来无事的冉某在河套大坝的荒地里设下了捕猎夹,试图逮一些野味下酒。几天之后,他过去查看,只见捕猎夹上捕到了一只鸟。“这只鸟看上去与我们当地普通的老鹰有所不同,眼睛是黄色的,翅膀和爪子都比较雄厚,嘴特别尖而且带钩,看上去比较凶狠。我想着这个鸟的品种比较稀罕,就把它带回了家,关在了一间闲置的屋子里喂养,没想到自己却触犯了刑法。”到案后,冉某懊悔地说。

案发后,公安机关将这只鸟送到衡水市野生动物园暂时寄养。经物种鉴定,该鸟学名为欧亚鵟,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,承办检察官认为,该案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,而且与生态环境平衡密切相关,涉及公益诉讼领域。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,“两高”出台了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,对该罪增加了价值数额的规定。根据规定,涉案鸟的整体价值刚刚达到入罪标准。

结合新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与立法原意,为了使该案的办理在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上实现最佳,承办检察官多次去衡水市野生动物园查看鸟的情况,从动物园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,这只鸟的伤已经完全恢复,精神状态也不错,符合回归大自然的条件。

“考虑到目前鸟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良好,我建议对其放飞大自然,同时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冉某承担这段时间动物园对鸟的寄养费用,而后对其作不起诉处理,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修复嫌疑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,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。”承办检察官在检察官联席会上说。

5月11日,在武邑县检察院、县林业局与衡水市野生动物园有关人员的见证下,犯罪嫌疑人冉某在河边树林将这只鸟放飞。

5月30日,承办检察官对冉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。冉某表示,今后愿意做一名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员和监督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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